商务部 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当前,以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以及高端制造业和技术研发环节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兴起,为我国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的现代服务业带来新的机遇。牢牢把握这一机遇,大力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有利于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扩大知识密集型服务产品出口;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建设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要求,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优化出口结构,扩大服务产品出口,商务部决定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工作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设10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动100家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育1000家取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全方位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不断提升服务价值,实现2010年服务外包出口额在2005年基础上翻两番。
  本通知"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
  二、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
  (一)在商务领域人才培训资金中,安排服务外包公共培训专项资金,实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
  (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含大专,下同)增加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新增大学生就业岗位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重点培训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力争在五年内培训30-40万承接服务外包所需的实用人才,吸纳20-30万大学生就业,有效解决服务外包产业人才短缺和大学生就业问题。
  (三)服务外包培训内容包括: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从业人才资质培训、国际认证培训、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大学生实习项目及勤工俭学培训、企业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服务外包产业储备人才培训等。
  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具体方案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一)实施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
  (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且取得行业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其国际认证的维护和升级,力争五年内促进700家企业取得CMM/CMMI3级认证,300家企业取得CMM/CMMI5级认证。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SAS70)。
  (二)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和相关服务。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合作,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采购设备、建设办公设施、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等提供政策性贷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商务部合作,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及相关担保服务,并协助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可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四、大力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
  (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将选定一批具有服务外包发展基础和增长潜力的中心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以下简称基地城市),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人才培训、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城市的建设。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按照《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三)实施。
  (二)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合作,对基地城市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进行的服务外包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提供政策性贷款。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着力于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测试、演示、验证、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应涵盖数据存储、信息传输、电力保障、后勤服务等共用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五、创建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商务部牵头,以各基地城市、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知名机构、相关研究部门为支持单位,建立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网站,为服务外包企业、国内外服务外包发包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大学/大专毕业生等提供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服务外包业务交易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聘和大学/大专毕业生在服务外包行业就业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打造"中国服务"良好形象。
  六、鼓励和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服务外包业务
  充份发挥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人材资源优势,在认定基地城市的工作中,优先考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中西部城市,适当降低认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东部基地城市与中西部基地城市进行战略合作;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承接服务外包进行基础设施和完善投资环境建设予以贷款贴息支持。
  七、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
  八、积极有效开展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工作
  认真研究全球服务外包发展的最新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拟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投资促进政策,提高我国承接服务外包的国际竞争力;在商务部指导下,统筹规划,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开展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各地投资促进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针对跨国公司外包服务战略和具体意向,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通过多元化定制服务,积极有效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大力推进跨国公司将其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
  九、做好服务外包业务的统计工作
  进一步完善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将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入服务贸易统计,建立科学、全面、系统的服务外包全口径统计规范;商务部将加强与各级商务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成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重要性,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落实工作,积极营造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附件一]
商务部 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6]111号

  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行业的能力建设,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根据《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6]2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工作的要求,现就规范和加强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知所称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系指为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在商务领域人才培训资金中专项安排的服务外包公共培训资金。
  二、使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地方政府在已有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同金额的资金,做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配套资金。
  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正透明、非赢利性的原则。
  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解决服务外包企业人才短缺,支持大学生(含大专,下同)增加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鼓励大学生在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重点培训对象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
  五、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重点项目包括: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或服务外包发包商提出的承接其发包业务的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人才资质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人才培训、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储备人才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大学生实习项目及勤工俭学培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等。
  六、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不超过培训费用的85%;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属于人才定制培训的,学员培训合格并被服务外包企业录用,由服务外包企业返还给学员由其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对企业的申请或当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求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培训项目,形成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培训岗位、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周期、师资来源、培训人数、费用预算等。
  八、各地商务部门应本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体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执行。承办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
  (三)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培训的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九、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并就每个培训项目签订合同,规定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实行合同制管理。各地还可以制定奖励制度,对公信度好、就业率高的项目承办单位给予奖励。
  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将本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计划和具体项目建议书报商务部、财政部。经商财政部同意后,商务部、财政部共同下发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由财政部将培训项目所需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2006年度第四季度的培训计划于十月十日以前上报商务部。
  十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机构的选择标准、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培训费用返还的具体操作办法、资金申报和拨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
2006年9月22日

[附件二]
商务部 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6]110号
  
  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办法”)以及商务部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工作的要求,现就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和国际市场开拓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并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不断提升服务价值。
  二、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
  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
  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
  三、本通知所称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四、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可根据“开拓资金办法”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请“开拓资金”的支持。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优先考虑。
  五、使用“开拓资金”的地方政府在已有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至少相同金额的配套开拓资金(以下简称配套开拓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维护和进一步完善已取得的国际认证。
  六、符合条件且取得CMM、CMMI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 “开拓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按“开拓资金办法”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随后两年企业维护并使该项认证得到进一步完善,由地方政府用配套开拓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开拓资金”奖励金额。取得PCMM等其它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提出申请,“开拓资金”奖励金额由商务部根据国际认证类别的合理认证成本确定,随后两年每年地方政府奖励金额不低于“开拓资金”奖励金额。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提出最多不超过三项申请。
  七、符合条件且取得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或取得本通知第三项所述范围以外的其它认证,可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八、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提出申请: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50万美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70%以上);
  (四)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九、“开拓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做好服务外包企业认证奖励及支持其国际市场开拓工作。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
2006年9月22日

[附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财企[2000]4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方向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一)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二)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四)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第三章 使 用 方 式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第八条 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第四章 预 算 管 理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到省级财政部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以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央管理部分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或中介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地方部分用于进行本地区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筛选和申报,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预算申请,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总盘子提出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根据各地外贸业务及地方财务配套等情况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配套一部分用于"市场开拓资金"。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由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管 理 职 责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场开拓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执行统一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为企业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服务。   
  第六章 评价、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外经贸部。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和挪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认同外经贸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支持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